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2012】13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具体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外地企业在川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月制定工地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坚持每月到企业所属的工地开展带班检查,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应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的项目经理,其他项目负责人应为工程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其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