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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2〕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精神,现将我省有关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7号),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经市财政局汇总后报我厅。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要求

  (一)由于财政部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以下简称“新系统”),因此,今年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改在新系统进行,而日常业务变更备案仍在老系统。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acc.gov.cn),进入“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即新系统),事务所的登录帐号、密码与老系统一致,分所的登录帐号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进入系统后先下载“用户手册”,按手册要求完成报备前的准备工作,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有关表格。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通知》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通知》附表2)的填写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通知》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通知》附表4)的填写内容按2011年度的年报数填写,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通知》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通知》附表2)中,报备内容与老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老系统(www.acc.gov.cn)中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功能进行变更,并经我厅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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