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和《关于开展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12〕217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和《关于开展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
附件:2、关于开展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
一、目标与原则
为规范高风险餐饮业态的许可审查,统一审查裁量尺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二、会审范围和内容
区(县)分局对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饭店,以及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应当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审。
根据会审的内容,分为新开办企业会审和新工艺、新业态会审:
(一)新开办企业会审
对新开办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饭店,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会审意见。
(二)新工艺、新业态会审
对于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和新工艺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会审程序
(一)新开办企业会审
1、报请市局会审前,区县分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有关要求,做好提前服务咨询、资料审查等工作。
2、报请市局会审时,区县分局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与市局约定现场核查时间:
(1)《餐饮服务许可会审申请表》(见附表);
(2)主要申请资料(如设计图纸、中央厨房供应品种及生产工艺等)
(3)审查意见及争议要点;
(4)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