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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启用印章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启用印章的通知
(浙财人事〔2012〕1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编委《关于设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批复》(浙编〔2012〕5号)精神,成立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省财政厅所属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救助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和省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各项规定,负责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即日起,启用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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