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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
(甘司办发〔2012〕30号)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司法通〔2012〕18号)有关精神和全省司法行政会议的安排,省厅决定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开展活动作为服务困难群众的有力抓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民生、促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把法律援助做大做强做优,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 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贯彻我省“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为契机,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努力贯彻执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各项规定,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进一步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中创先进、争优秀,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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