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一发〔2012〕19号)
济南、济宁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11〕127号)、《关于申请山东理工昊名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11〕150号)、《关于申请济宁华瀚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邹城20MW薄膜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11〕152号)、《关于申请山东邹城煤炭塌陷区9MW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11〕156号) 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光伏发电发展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7号)规定,核定力诺科技园10MWp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项目、山东理工职业学院2.5MWp光电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项目、济宁华瀚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增资建设邹城20MW薄膜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项目、山东邹城煤炭塌陷区9MW光伏生态园发电工程项目电价为1.4元/千瓦时。按照鲁政办发〔2010〕39号文件规定的电价分级负担原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0.18元/千瓦时,其余部分电价具体结算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电价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