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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2012)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2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 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657

741

84

社会孤老残幼

657

741

84

司法老残

657

741

84

重残无业

城镇

657

741

84

农村

5616/年

6708/年

1092/年

散居归侨

城镇

827

935

108

农村

718

811

93

宽释人员

城镇

827

935

108

农村

718

811

93

因公致残知青

827

935

108

纠错人员

827

935

108

摘帽人员

827

935

108

港台回归人员

827

935

108

潘案人员

827

935

108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827

935

108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540

1740

200

农村

1282

1449

167

特赦托派

2036

2301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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