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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1〕140号)规定,现将经自治区民政厅初步审核,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1、民政部门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5、受到行政处罚的;6、在民政部门年度检查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第1项、第6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3项、第4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民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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