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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者非法加水、洗车;
  (三)抛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进行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六)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
  (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高速公路匝道、连接线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弯道内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公告和标桩、界桩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除保护高速公路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中型以上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挖砂、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危及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高速公路隧道、高速公路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三十六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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