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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出入收费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二)强行驾车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
  (三)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
  (四)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
  (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
  (六)以跳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
  (七)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
  (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收费人员需要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查处。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高速公路经营者建立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数据库;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种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以及进出口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完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支持配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施完好,环境整洁,干净卫生。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短暂休息、入厕、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及考评标准,并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编制广告设置规划,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经营。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包括:
  (一)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二)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无边沟的,为路缘石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
  (三)高速公路桥梁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四)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养护及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前款规定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有征地界限的,从其界限。
  第二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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