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办法》的通知
(新财农〔20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精神,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办法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自治区第五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纪要(一)(新党常〔2011〕51号)精神,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提口径及标准
各地(州、市)、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此口径从自治区各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作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二、计提方式
实行分级计提、分级使用管理的方式。
三、计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