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的通知
(宁国土资[2011]4号)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1号)有关规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凡位于鼓楼、下关、玄武、白下、秦淮、建邺、栖霞、雨花区的用地项目,且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一律按照宁政发[2010]265号文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缴纳,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预存征地补偿款=(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