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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居(村)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居(村)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政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居(村)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居(村)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进程,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村)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05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沿线四片区”“一桥两路”和港口区公车镇范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财政分担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防政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05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参保对象为符合防政办发〔2010〕105号文件安置条件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居(村)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职在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以及已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四条 参保人员参保手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准后报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审定,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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