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信息发布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善后处置工作按《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调查评估
5.2.1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类型。
(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3)较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4)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5.2.2 灾害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造成的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依照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家组织开展的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重大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2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并报自治区海洋局备案,通报东兴市、防城区、港口区人民政府、江山管委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的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东兴市、防城区、港口区人民政府、江山管委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形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信息公告。
加强沿海乡镇海洋灾害预报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乡镇灾害应急通讯系统,保障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