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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3.5 海洋灾害区划及警戒水位核定
  市海洋部门会同气象、水利、地震、水产畜牧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和东兴市、防城区、港口区人民政府、江山管委,定期(每隔3-5年)开展我市沿海海洋灾害区划和沿海警戒水位的核定工作,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东兴市、防城区、港口区人民政府、江山管委要根据海洋灾害区划和警戒水位,加强防御工程的建设(包括加固海防堤、修复红树林保护带等),增强抵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东兴市、防城区、港口区人民政府、江山管委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观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力量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4)组织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报警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2 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海洋局及其部门相关领导应立即进入相应的预报工作现场进行值班,组织海洋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时向各部门报告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全市海洋部门及其业务科、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Ⅲ级以上灾害响应期间,应安排人员值班,每日至少进行应急会商一次。各级人员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海洋部门及其业务科、股负责人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导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发布蓝色警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沿海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指导、督促。
  发布黄色警报后,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指导、督促。
  发布橙色、红色警报后,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市海洋、气象、水利、地震、海事、水产、安监等部门进行灾害会商,判断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或东兴市、防城区、港口区人民政府的请求,由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4.3 应急措施
  4.3.1 Ⅳ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监测预报,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受影响的沿海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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