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后,在2小时内送达市电视台、市人民广播电台,由市电视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在就近时段的新闻节目中播出。
3.3.2 海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部门负责发布我市的海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每日2次以上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实况速报在预测结果及其详略程度与上级预报机构一致的情况下可转发上级预警预报信息。
预计台风浪对本市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市海洋局及其部门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台风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同时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本市海域将发生海浪灾害时,市海洋局及其部门应提前发布海浪警报,海浪灾害Ⅲ、Ⅳ级警报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海浪灾害Ⅰ、Ⅱ级警报应提前12小时发布,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本市海浪警报发布后,市海洋局及其部门应分析各类资料,Ⅲ、Ⅳ级警报期间每日7时-19时,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Ⅰ、Ⅱ级警报期间全天,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市海洋局及其部门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发布海浪灾害预警预报时,由市海洋局局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需发布Ⅲ级以上海浪预警时,在1小时内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受海浪灾害影响的沿海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后,在2小时内送达市电视台、市人民广播电台,由市电视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在就近时段的新闻节目中播出。
3.3.3 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精神,海啸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向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转发,市市海洋局及其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再转发。
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收到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后,一般在30分钟内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受海啸影响的沿海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通过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4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
国土(海洋)、气象、水文、地震、水利(防汛)、水产畜牧和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