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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本市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2.5m-3.5m(不含)有效波高,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2.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3m(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2-3m(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1-2m(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m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3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预报
  3.3.1 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市海洋局及其部门负责发布我市各类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每日2次以上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实况速报在预测结果及其详略程度与上级预报机构一致的情况下可转发上级预警预报信息。
  预计台风风暴潮对我市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市海洋局应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台风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达到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同时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风暴潮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风暴潮灾害,应及时发布风暴潮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我市海域将发生风暴潮灾害时,市海洋局及其部门应提前发布台风风暴潮警报,风暴潮灾害Ⅲ、Ⅳ级警报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风暴潮灾害Ⅰ、Ⅱ级警报应提前12小时发布,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我市海洋风暴潮警报发布后,Ⅲ、Ⅳ级警报期间每日7时-19时,Ⅰ、Ⅱ级警报期间全天,市海洋局及其部门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预计台风登陆前或影响最严重前24小时内,加密至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冲速报。
  市海洋局及其部门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发布或转发风暴潮消息、警报、实况速报、解除通报时,由市海洋局局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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