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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具体路段、泊位数量、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经营企业签订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
  第九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听从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依次将车辆停放在泊车位内并自行做好车辆安全防盗工作,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主要采取人工收费等形式,有条件采用咪表管理的,驾驶员须严格按照咪表所示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停车卡余额不足的应及时充值,超时停车的按欠费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各路段停车规范和秩序管理有关规定,如在禁停路段和区域停车的,由交警部门或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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