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
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道路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在市区道路逐步实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停车收费泊位由所在地城区政府和市政、交警、工商、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按照不同路段分类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听证或公示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由市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公平竞争方式授予,招标所得收益上缴财政。
第七条 参与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