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落实鼓励农民群众参与水利建设政策,进一步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职责分工:由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推广覃塘区水务一体化改革试点,逐步推进全市城乡水务一体化进程,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建立高效、规范、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职责分工: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二十二)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纳入同级财政管理,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要的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解决好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职责分工: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十三)深化对农村人饮工程、农村小水利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明确和规划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和渠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农村供水安全。明确承担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职责的管理机构,加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健全水利项目建设的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职责分工: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结合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恢复和建立乡镇水利站,按照有利于水利工作发展的原则,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权责不明、管理不善等问题,不断完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机制。从实际出发,推广农民用水参与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培育和发展管理规范、运转高效、便民利民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真正实现农民群众自我建设、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责分工: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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