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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仲裁小组成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仲裁小组成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监〔2012〕3号)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艺术类考试评分阅卷监管,确保本市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评分的公平公正,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仲裁小组,请你校推荐仲裁小组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数及资格:
  1.人数:1-2名;
  2.资格:以教授为主,副教授须具有一定经验。
  二、推荐要求:
  1.思想素质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2.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职,作风扎实。
  3.专业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和艺术鉴赏力。知识全面、艺术造诣深,具备客观、公正的艺术评价能力。
  三、人员选用
  经审核,被推荐的专家将进入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仲裁小组候选人库。
  请认真组织选拔推荐工作,并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我委。联系人:何艳琴;电话:23116808;传真:63583910。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仲裁小组推荐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仲裁小组推荐表

学校

 

学院

 

姓名

 

年龄

 

职称

 

政治面貌

 

学位

 

授予国别

 

授予年份

 

主要研究方向

 

专业教学时间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专业特长及获奖情况:(可另附页)

 

 

 

 

 

 

 

 

 

 

擅长艺术类专业类别

素描

色彩

速写

器乐

声乐

表演

舞蹈

其他

 

 

 

 

 

 

 

 

 

 

单位审核确认签章

学校分管教学负责人:

 

 

 

      

月  日

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

 

 

 

       

月  日

学校纪监部门主要负责人: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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