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录取”推荐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的“提前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县)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提前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学校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提前录取”工作,不得超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2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录取的招生方法,下同)
(1)各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2)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 “名额分配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下同)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具有2012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县)各有关初中学校。
(2)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志愿”招生(即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共同研究、整体设计并贯通实施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招生方法,下同)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要求、招生计划等内容。
(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照“中高职贯通”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则后面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上海市回民中学和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区(县)招生,录取总分不低于零志愿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5分。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学校2011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另行发文。
招收跨区(县)文艺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5)2012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文件精神执行。
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招收跨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6)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市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5.“征求志愿”招生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统一投档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