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初中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明确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及招生学校网站上公示并实施。
(3)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及操作程序。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荐生人选。获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2年中考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需填写《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推荐表》)。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报区(县)教育局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定,审定名单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推荐志愿。
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进行自荐,填写《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自荐表》),经学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才具备自荐资格。自荐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下载或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后,将该表送交报考区(县)中招办审定。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获得资格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时间(2012年5月13日9:00至15日16: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录取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招生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测试。
推荐生预录取程序: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等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若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每位考生限报1所学校。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程序:考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意向的志愿学校投递个人材料(截止日期见学校招生方案),并在网上填报志愿,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自荐生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至招生学校,凭本人考生登记号和网上填报志愿时使用的密码登录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网上签约系统进行签约。考生与某一招生学校签约后,就不能与其它学校重复签约。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校自荐生计划数。
(5) 被提前批招生学校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则进入统一录取程序。
2.中职校“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前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
(2)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工作要求详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2〕2号)。
3.“提前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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