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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


  (一)每户限养一只;

  (二)实行圈养、拴养;

  (三)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

  (四)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

  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准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禁入标识。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划定本区域内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用场所饲养犬只。

  第二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公安机关犬只留检单位收容。

  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公安机关犬只留检单位收容。

  第二十七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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