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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犬只的经营、留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重点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的登记、年检,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城管、兽医、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与社会公德宣传。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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