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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一)侵占城乡道路、规划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城市绿地,以及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二)侵占电信、电力、煤气、供(排)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三)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的;
  (四)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的;
  (五)侵占水库、湖泊、河道、水源保护地和机场、军事安全控制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的;
  (六)阻碍无线电微波通道,有碍永久性测量标识,有碍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安全的;
  (七)侵占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的;
  (八)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九)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8%的罚款;属于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能作出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决定,并处该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7%-1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擅自拆除房屋后重建的,视为原房屋已灭失,由规划部门出具房屋已灭失的证明材料后,住建部门予以注销其原房屋产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拆除其重建的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一律实行严厉处罚,由住建部门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示;在招投标资格预审中予以扣分;在资质年检时不予通过或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参加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导致出现违法建设的,住建部门应及时查处并降低其资质等级,取消其参加评选市、区(县、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总造价是指单体工程建设的合同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当地建安成本的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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