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应对违法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据此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在查处违法建设时,需要评估该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由住建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整个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具体标准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已获得批准的,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批文,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已获得批准的,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6%的罚款;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均未获得批准的,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8%-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具体标准为:
(一)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规划条件的(建设位置、间距、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外观立面、使用性质、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公建和附属设施等),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
(二)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规划条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且项目四周退让距离均满足规划条件,未占压红线、绿线,建筑面积、高度等均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