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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三)发函部门对该违法建设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规划部门函告的案件,函告内容还应包括违法建设与规划许可不相符的情形以及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等要素。
  第六条 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发现并函告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其他违法建设案件,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处罚意见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处罚。
  第七条 规划、国土、住建、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批后管理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从事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中介服务机构,住建部门应及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八条 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安、工商、规划、住建、文化、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及验收手续;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建筑,在违法建筑未拆除或没收后未处置前,住建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规划、国土、住建、供电、供气、供水、电信等相关部门在验证、调阅材料以及停电、停水、停气、停机等方面要给予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在接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函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严禁在已建成居住区、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制止,并向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属地管辖的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市级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公布12319举报电话。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设置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建立奖励机制。对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城乡建设发展的违法建设,各级新闻媒体应及时曝光。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但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情况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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