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巩固城乡建设成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党政一把手,是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直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第五条 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函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违法建设发现的时间;
(二)违法建设的位置、结构、层数和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