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
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五年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具体安排。
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按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4.乡、村庄规划
乡规划须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规划中应对集镇、村庄范围内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进行具体安排。
5.专项规划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进行统筹系统安排。
6.城市设计
对应各级总体规划及其确认的重要区、段,进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
(二)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管理
1.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管理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县(市)、区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管理的机构为各县(市)、区规划局、综合执法局及城乡规划督查办公室。
各乡、村庄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管理的机构为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规划管理所。
2.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管理内容
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一切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进行建设。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规划督查办公室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等,对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书面督查意见。
三、“全覆盖”工作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