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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中经常性卫生监测要求、《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1~30-2000)、《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实施指南》(2004)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2、监测频率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中经常性卫生监测要求,营业高峰时间内一次性监测。
  3、评价标准
  指标监测结果按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1996,GB16153-1996)、《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31/359-2006)进行评价。
  4、监测点编号
  监测点编号为X-Y-m-Z-n:X代表区(县)名称的第一个中文字;Y代表场所类型的简写;m代表与附表2相对应的场所的序号;Z代表监测类型的简写(见表1),n为监测布点编号,每个场所均由1开始依次下编。
  四、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市卫生局
  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
  1、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2、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队伍建设。
  3、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经费保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开展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测、数据收集和填表方法及分析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工作。
  2、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县疾控中心原始记录进行抽查和考核。
  3、定期赴现场了解、检查区县疾控中心的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编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
  (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负责组织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五)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开展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2、对异常数据及时复测,并及时查明原因。
  3.、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计量认证,做好仪器设备相关的质量控制工作。
  4、接受市疾控中心的培训、抽查和考核。
  5.、规定时间内上报监测数据至市疾控中心。
  (六)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 负责将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辖区内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基本信息。
  2. 配合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五、工作安排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市疾控中心统一安排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监测工作,11月30日前,填写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数据上报表(附表1~附表6),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上报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12月20日前将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市疾控中心联系人:施烨闻 联系电话:62758710-1528  邮箱:ywshi@scdc.sh.cn
  市卫生局联系人:刘英涛 联系电话:22121608 邮箱:liuyingtao@smhb.gov.cn

  附表1. 上海市公共场所基本信息一览表
  附表2.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点一览表
  附表3.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记录表
  附表4. 公共场所水质卫生监测记录表
  附表5. 公共用品、从业人员手部卫生监测记录表
  附表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记录表

  附表1.
  上海市公共场所基本信息一览表

区(县)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营业面积

(m2

公共场

所类别

所属街道

邮政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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