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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13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经济组织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支持和帮助下,我省拟在全国率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培训和鉴定的重要性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若干意见》(劳社部函〔2007〕189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落实《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加强工资集体协商队伍建设。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方式

  (一)培训对象: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

  1、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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