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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用地申请。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乡(镇)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1)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2)用地协议(协议中需要载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4)用地平面布置图。

  (5)相关部门意见等。

  2.项目审查。乡(镇)政府受理用地申请后,组织国土所、农业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以及土地流转、复垦措施、补充耕地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出具现状调查界址图(需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现状、拐点坐标等)并组织报批。

  3.用地审批。县(市、区)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流转的合规性与合理性以及生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对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和用途、用地面积、保护耕地措施、占用和补充耕地情况及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县(市、区)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

  农垦、森工系统的农业设施用地,经营者向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分局委派国土资源所会同农场、林业局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相关内容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综合审核,报省农垦、森工管理局批准。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国土资源分局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

  (三)备案管理。在县(市、区)政府和省农垦、森工管理局的批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当地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将批复文件、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上级国土资源和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乡(镇)政府、省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部门及农业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各地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通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检查和专项工作巡查等方式,对设施农用地进行监督检查,涉及违法用地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乡(镇)政府要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对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并督促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或个人做好复耕、复垦工作,确保能够恢复农业耕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复耕、复垦的,按违法用地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餐饮、宾馆、娱乐、房地产等非农业建设和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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