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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集约节约用地,控制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设施农业建设中,生产设施确需配套建设简易生产看护房的,其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看护房不得建二层及二层以上(含地下室)。在耕地上进行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的,如种植蔬菜等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仍然按耕地管理,可以配套建设简易生产看护房,单体占地面积应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

  现代化农场建设过程中,对原以生产队、分场为生产单位计算安排的粮食烘干、晾晒设施和生产机械停放、保管场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服务的种植面积核定用地规模,集中安排用地,原则上不超过每亩1平方米。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经营期限或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同时,不能超过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四、严格设施农用地审批条件,规范报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审批应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遵循便民原则,严格审批管理。

  (一)审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

  3.生产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拟定耕地保护方案;附属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4.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签订经营用地协议。如涉及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5.设施农业项目涉及占用草原、水面、滩涂、林地等的,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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