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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上述单位除按要求定期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将重要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其中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送。

  (五)省食安办负责汇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上报的信息,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视情况通报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第九条 加强舆情监测和媒体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国内外学术刊物、文献资料、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披露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管理、新闻事件等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可能对本地或本省食品安全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息分析和通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应对和处置等建议。

  第十一条 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对信息通报的形式、内容、时限、要求和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送、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畜牧兽医、商务、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同级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以书面形式相互通报1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象基本情况或变化情况、行政许可情况、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结果、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等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投诉案件信息应及时通报。

  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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