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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报送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的内容:

  (一)本辖区、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信息;

  (二)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信息;

  (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信息;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日常监管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五)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计划和检验检测结果信息;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信息;

  (七)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

  (八)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馈的信息;

  (九)医疗机构日常发现的食源性疾病信息;

  (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和企业标准备案情况信息;

  (十一)省内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信息;

  (十二)影响仅限于省内全部或者部分地区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有关建议的信息;

  (十三)省内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机制。

  (一)每月初,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上月食品安全重点信息,上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

  (二)每月15日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将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负责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上月食品安全重点信息,上报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

  (三)每年12月15日前,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汇总全年食品安全信息,并上报省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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