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公布等工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事故等有关信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报送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并对各有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通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科学、共享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