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牧)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谋取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调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