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办人身份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七、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必须遵循“产权合法、分割清楚、面积准确、没有纠纷”的原则,在原登记基础上进行。
八、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地籍调查
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宗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只要宗地面积准确,用途清楚,边界无纠纷,可以不重新搞地籍调查,按原占地面积分割给购房者发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售房单位要依法补办有关手续、进行初始登记后,方可分割办理购房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内五区个人住房地籍调查结果要采用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界址点统一采用石家庄地方坐标系坐标。
九、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的面积分摊
有明显界线的9栋及以下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进行土地面积分摊。10栋楼及以上或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可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单套住宅用地面积按该套住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占整栋住宅楼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但楼房地下室面积不参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分摊。分摊的用地面积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平房用地面积仍按宅院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生活别墅用地面积,按开发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协议确定。沿城市道路面积,以规划红线为界。
十、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分割
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原宗地属综合用地(含商住一体、办公与住宅一体)的,将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重新给单位和个人分割发证,原宗地按若干支宗登记。涉及改变用途的,报经政府批准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