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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办人身份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七、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必须遵循“产权合法、分割清楚、面积准确、没有纠纷”的原则,在原登记基础上进行。

  八、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地籍调查

  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宗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只要宗地面积准确,用途清楚,边界无纠纷,可以不重新搞地籍调查,按原占地面积分割给购房者发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售房单位要依法补办有关手续、进行初始登记后,方可分割办理购房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内五区个人住房地籍调查结果要采用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界址点统一采用石家庄地方坐标系坐标。

  九、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的面积分摊

  有明显界线的9栋及以下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进行土地面积分摊。10栋楼及以上或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可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单套住宅用地面积按该套住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占整栋住宅楼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但楼房地下室面积不参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分摊。分摊的用地面积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平房用地面积仍按宅院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生活别墅用地面积,按开发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协议确定。沿城市道路面积,以规划红线为界。

  十、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分割

  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原宗地属综合用地(含商住一体、办公与住宅一体)的,将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重新给单位和个人分割发证,原宗地按若干支宗登记。涉及改变用途的,报经政府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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