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依法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依法、公开、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放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城镇个人住房用地,是指经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兴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个人集资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用地(简称城镇个人住房用地)。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
三、城镇个人住房用地,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市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结。未经登记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发生效力。对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经登记,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流转。
四、城镇个人转让住宅时,其独自使用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转受让双方应共同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五、土地登记申请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开发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现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后没有产权单位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办理。
(二)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申请,可以一个申请单位为一批,分宗地统一办理。申请单位提交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资料,必须附宗地内各户签字的《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申请表附表》。申请登记单位负责提交各住户姓名、房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筑面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