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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区县质监局、各食品检验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337号)的要求,根据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的通知》(质检监函【2011】89号)、《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2】7号),现对食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总局组织的风险监测后处理工作

  各区县质监局在接到总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检验问题样品情况报告》后,要针对不合格项抽取涉嫌问题产品的同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对于无同批次产品的,抽取同批次产品留样进行检验;对于无同批次产品留样的,要求企业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或提取总局风险监测备样进行检验。

  二、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抽样工作

  食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抽样应保证样品的科学性、代表性和时效性,原则上抽取批量最大、生产日期最近的样品。按照上、下半年各抽检一次,抽样不预先通知企业,采取突击抽查方式。各抽检机构如需区县质监局支持和配合,可与相关区县质监局联系,在其协助下完成抽样任务。各区县质监局应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机构的抽样工作。

  食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向企业支付样品购置费,如果企业不能现场提供正式发票的,承检机构应书面告知企业(附件1),待企业出具正式发票后,由承检机构支付费用。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如实作好情况记录,填写《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2),列明企业拒绝抽查的情况,由区县质监局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市局。

  附件1.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样品购置费告知书

  附件2.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企业拒检认定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1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样品购置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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