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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面试考察、体检、聘用、培训上岗的程序进行。
  六、工资待遇
  (一)工资待遇(详见附表)
  1.社会保险费含“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分为单位和个人两项。单位每月需为个人缴纳572.62元/人,每年缴纳合计6871.44元/人;个人每月需缴纳262.14元,每年缴纳合计3145.68元。
  2.人员工资:试用期为两个月,人员工资定为830元/月,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后,工资定为1500元,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262.14元,实发工资1237.86元,每年需发工资14854.32元/人。
  3.培训费:33元/人/月,400元/人/年。
  4.代理服务费:30元/人/月,360元/人/年。
  (二)日常办公经费
  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足额保障。
  七、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各管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待遇及工作经费,由县(市)区、管委会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助。
  八、人员管理
  (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招聘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用工单位。具体由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分别与选聘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派遣。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由用工单位即各县(市)区、各管委会司法局(法制局)会同各乡镇(街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使用
  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后,根据需要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带领和委托下,开展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及其他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者岗位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司法所领导下,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1.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2.对矫正对象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实施监督。
  3.制定矫正计划、方案,具体实施矫正措施。主要包括: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等。
  4.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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