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面试考察、体检、聘用、培训上岗的程序进行。
六、工资待遇
(一)工资待遇(详见附表)
1.社会保险费含“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分为单位和个人两项。单位每月需为个人缴纳572.62元/人,每年缴纳合计6871.44元/人;个人每月需缴纳262.14元,每年缴纳合计3145.68元。
2.人员工资:试用期为两个月,人员工资定为830元/月,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后,工资定为1500元,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262.14元,实发工资1237.86元,每年需发工资14854.32元/人。
3.培训费:33元/人/月,400元/人/年。
4.代理服务费:30元/人/月,360元/人/年。
(二)日常办公经费
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足额保障。
七、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各管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待遇及工作经费,由县(市)区、管委会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助。
八、人员管理
(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招聘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用工单位。具体由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分别与选聘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派遣。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由用工单位即各县(市)区、各管委会司法局(法制局)会同各乡镇(街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使用
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后,根据需要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带领和委托下,开展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及其他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者岗位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司法所领导下,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1.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2.对矫正对象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实施监督。
3.制定矫正计划、方案,具体实施矫正措施。主要包括: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等。
4.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