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不同的被拆迁建(构)筑物补偿原则及相关费用的确定原则如下:
1.合法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原则:
(1)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产权核准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2)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的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2.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原则:
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3.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原则:
(1)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补偿。
(2)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4.属于铁路部门的生产用房一律不予补偿。
5.办理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征地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被拆迁人出具的上述证照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在征地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方可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6.征地拆迁中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7.农村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与房屋承担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8.其他相关规定:
(1)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
(2)被拆迁人必须自行交纳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总款中扣除。
六、管线迁改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详见附表(一)、(二)。因管线拆迁情况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各管线单位对接后确定补偿原则。
七、税费缴纳
(一)由省政府出资代表省铁路投资公司负责缴纳3万元/亩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二)因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征地拆迁所发生的其他税费由业主方负责缴纳。
(三)因本次征地拆迁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分别按征地和拆迁补偿总费用的2%、0.5%、3%的比例计提工作经费、奖(罚)金和措施费,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70%拨付到被征地的区县)。
(四)预留安置货币补偿费用,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及《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5月5日市政府第18号公告)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以辱骂、殴打等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在搬迁范围内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搬迁工作,支持长昆铁路(昆明段)项目建设。若在搬迁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由相关部门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搬迁。
(三)长昆铁路(昆明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若有其他缺漏项目未列入或其他特殊情况,另行专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四)本实施意见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适用于长昆铁路(昆明段)建设项目。
(五)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辖区内的拆迁实施方案,但不能超过本实施意见标准,超过本实施意见标准的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六)本实施意见第四部分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解释权属市住建局。
(七)按同地同价的原则,充分考虑线型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性,各县区可参照近期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
附表:1.长昆铁路(昆明段)用地附属物补偿标准
2.长昆铁路(昆明段)用地管线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