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补偿按农地取得价(即按本补偿标准规定的集体土地最高综合补偿价加已缴纳的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凭据原件给予补偿)。
国有农用土地,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补偿价。
3.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原已划定在所征地范围内需退红线的土地,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主城主干道两侧拆违拆临建绿透绿整治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6〕19号)执行。
4.属于行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主城主干道两侧拆违拆临建绿透绿整治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6〕19号)执行。
5.征收国有土地后,原用地单位剩余土地面积的变更登记费(含权属调查、测绘等费用),一并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林地补偿标准
按照《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施工设计内的临时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按10000元/亩/2年,使用国有土地的,按5000元/亩/2年的标准,补偿给被占地的单位或个人。
临时用地由长昆铁路(昆明段)建设业主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土地所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施工单位按一次性2000元/亩的标准统一缴纳复垦保证金,纳入专户管理。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验收达标后交还地方政府,一次性退还保证金。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按同地类永久征收标准的70%支付补偿费,复垦保证金在补偿费中抵扣,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工程建设中,需要对原有车(人)行跨线桥、桥涵、道路等使用土地,属设计内的,一并征收;属设计外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无偿提供所需土地,业主修建,土地权属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铁路既有用地
铁路既有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各县(区)所公布执行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按照《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昆政办〔2009〕51号)、《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昆政办〔2009〕53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主城区范围之外铁路枢纽改扩建工程各类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原则和标准
长昆铁路(昆明段)涉及经开区、官渡区、呈贡县、嵩明县等不适用于昆政办〔2009〕51号、5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参照近期同区域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制定补偿标准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采取留地补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
1.留地补偿安置方式:
留地安置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统一安排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实施,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进行建设。村民住宅新安置的水、电路等一次性适当补助给集体村民小组,标准为:给排水和电路按1500元/户,村间道路建设补助费按3500元/户,由村民小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的留地安置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土掌房:200元/平方米
简易房:100元/平方米(按照货币一次性补偿,不进入留底安置补偿建筑面积计算范围)
(1)对于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达到300平方米的农户,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超出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对计算面积减去实际已有建筑面积的差给予适当补助,补差部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只按实际拆迁面积计算,补差部分不计算装修面积。
留地安置类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外墙贴锦砖或水刷石,内墙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1000mm×1000mm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门窗为铝合金或实腹门窗。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