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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规范的投诉处理制度、房产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强化市场监测分析,掌握市场发展动态,逐步推行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现场巡查及台账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开发项目施工及销售现场查核相关销售及公示情况,实施批后动态跟踪管理。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群体,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合作、入股等形式组织团购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组织者承担,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存入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不按规范及时进行信息公示;提供虚假材料、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以及违规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从严查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暂停参与土地招拍挂的资格,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五)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范围内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广告经营企业、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一)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
  (二)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相关证明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核查意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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