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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监督管理
  (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销售价格与申报价格上下波动超出15%的,必须及时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次数为一次,否则,房产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受托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销售现场门口或展示沙盘旁醒目位置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栏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内容格式公示相关销售信息。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预订、签排房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和名目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以集资建房、民间借款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并收取任何费用。
  (四)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捂盘惜售,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
  三、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二)在申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已签订委托监管协议的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三)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申请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四、强化商品住房购销合同管理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及网上登记备案制度。
  (二)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管用房、学校、幼儿园、会所、公用设施、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物业管理方案、维修基金收缴及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三)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前不得转让;确需退房的,须向社会公示并由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退房手续。已办理产权预登记的开发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得再办理退房手续。
  五、加强交易秩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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