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拟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取得项目审批立项手续;
(三)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拟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取得《建设工程基础验核意见》、《新建项目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登记证明函》、《开发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太阳能供热系统审查意见》;
(七)已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八)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九)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
经规划审批为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地面七层以上结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