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
六条、第
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证;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档案不在我省的须先将档案调入我省;
(四)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须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五条、第
七条、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1张;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除外(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无律师执业经历的,须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1.《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实习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七)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
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