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律师事务所合法成立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3份);
2.有效的合伙人决议,分所变更负责人则需总所出具同意变更(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
3.律师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第
二十二条。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3份);
2.有效的合伙人决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律师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3份);
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新章程或协议,个人所负责人签名的章程(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司法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其中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1-3号 许可业务:申请律师执业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