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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

  10.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外省的,还须提交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及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1.符合《办法》规定的派驻律师的个人执业证申请材料。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司法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进行年度考核。

  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

  01-2号 许可业务: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名称、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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